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近期通报的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,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。案件中用人单位因混淆“工伤待遇”与“福利假期”概念,试图以员工长期停工为由拒绝安排带薪年休假,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,需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### 核心争议:停工留薪期是否影响年休假权利
本案劳动者董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维修工。2022年5月30日,董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,依法享有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。2024年6月,董某以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并随后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。仲裁未予受理后,董某诉至法院。
**企业方主张:** 公司辩称,董某自2022年5月后长期休病假,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。
**法院审理认定:** 法院明确指出,根据相关法规,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。用人单位若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,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,应在当年度内对未休假天数,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工资报酬,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法院判决厘清法律界限
本案中,法院对时效内外的请求进行了清晰裁定:
- 对于2022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,因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,法院不予支持。
- 针对2022年度的部分,因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董某在2022年1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休年假,故应按法定标准支付此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。
### 停工留薪期≠福利休假
法院特别强调,董某在2022年5月30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有的停工留薪期,性质上属于法定的**工伤待遇期间**,这完全不同于企业所称的“休病假超过三个月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”的情形。因此,法院对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,并最终判决支持董某主张的2022年1月至5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。
案件启示与劳动者权益保障
此判决明确了几个关键点:
- 权利并行不悖: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与带薪年休假权利是两项独立的法律权益,互不排斥,亦不能互相抵销。
- 企业举证责任:用人单位若主张已安排年休假,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
- 时效意识关键: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,应注意法定仲裁时效的规定。
该案例再次提示,规范用工管理、清晰区分各类假期性质,是企业履行法定义务、避免劳动争议的基础。同时,劳动者也应积极了解并依法维护自身在**中欧体育平台**等各类职场环境中应享有的各项合法休假权益。